另外,不可否认的是,在行政违法和犯罪之间确实存在一个灰色地带,如未成年人犯罪、吸毒者、卖淫者、精神病者、酗酒者、赌徒、常业和常习惯犯、性病患者等人身危险性比较强的人员对社会秩序造成的惯常冲击,并不时引发局部失序,这就需要填补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的空隙
YT公司在木头龙的非法野蛮暴力强拆已连续8天,而深圳市的所有公共媒体,包括电视和报纸,没有一家予以报道。关键的问题是要有人来管。
因此有必要特别指出(这或许已是题外话),正如同世间很多事物都有好坏两个面相(其深层根源是人的悖论式存在?)一样,我们所说的地方自治,是指国家统一宪政制度安排之下的地方自治,而非眼下有人所说的那种可能导致地方分裂格局的所谓地方自治(当然也不是眼前的木头龙所显现出的那种无法无天任由地方官员伙同地方黑势力裂地自封占山为王式的地方自治)。换句话说,如果从任何私权利都是需要经由法律------公权力的一种体现-----来确认的角度去看,那么,任何对私权利的侵犯本身,也就意味着是对公权力的侵犯),而且可以说,由于公权力直接关系(仅仅从数量上来说就可能要大得多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公众的利益(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国家的公权力或法律,是公民的私权利的一个基本的制度保障),因此,侵犯公权力(比如法律规范,比如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具体体现的行政许可权制度)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要大于或远远大于侵犯某个具体的私权利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两者可以作比较的话)。民间流传的中国历史上的地方为官,一手遮天这句俗话,倒是在今天的深圳特区成为了现实(这难道不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在现代中国,任何民主、自由乃至法治等等所谓的普世价值(包括这里所谈论的公权力的公正有效行使),都只有在也必须在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这一基本的政治制度框架之中或范围之内或基础之上去争取去建立去维护去加强。虽然有一千多户居民,却一盘散沙(这一品质,使木头龙可以作为中国的一个缩影)。
正是在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的这种不作为(或严重失职或渎职)方式的默许怂恿之下,2012年12月9日,YT公司公然使用巨型挖掘设备,明目张胆的开始强拆木头龙内的第9号楼、第16号楼、第46号楼、第52号楼以及沿爱国路街道一侧的商业楼的主体结构。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人们时常会看到的在很多大城市的街头巷尾的小贩们所经常会遭遇到的那些城管执法队们的看似强大无比的公权力的行使,但细加探究,其中的有些恐怕已经不是真正的公权力的行使,而是对公权力的不当运用或非法滥用。而仅仅为了便于警察权的扩张以及地方政府的维稳目的,中国每年耗费巨资维持庞大劳教体系的运转。
他说:其实劳教所可以直接改造为监狱,而非用于未来社会矫治的场所,劳教干警也可以就地转化为狱警。走出劳教所后,任建宇因一直不服重庆市劳动教养决定而申诉。1月9日,他在其新浪博客上撰文称,如果《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如果其程序,其最终决定权,仍是变相在公安机关,且缺乏强力制衡;如果矫治对象仍是那些扰乱社会治安者,而治安处罚不足以惩罚,有不够刑事惩罚,那么,未来仍会存在一个巨大的灰色领域。该法草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5年4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在对严重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具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进行矫治和教育。
这颇令外界迷惑不解,中央是否在全面废除劳教制度上还在犹豫不决,抑或还在等待替代制度成熟时再从名义上取消劳教制度?长期以来,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受到多方批评,被认为与宪法、立法、行政强制法等精神相违背,而且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过长,劳教对象模糊,劳教程序随意。这一制度只利于警察权力的扩张和不断使中国成为一个警察国家之外,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中国著名的维权律师、同时也是任建宇劳教案的代理律师之一的浦志强说。
浦志强和任建宇都认为,废除劳教制度,关键的意义在于是否能最终实现对警察权力的限制,以及能否改变不经过司法程序而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现实。进一步看,问题的关键其实不在于劳教场所的转化以及劳教系统人员安置,甚至不在于劳教制度本身。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如何改革,部分法学界人士认为,可以用《违法行为矫治法》来取代劳动教育制度,以使其纳入法制轨道。对此,浦志强反对将劳教所改变为社会矫治所。
他和他的代理律师正在着手准备申诉状,最近会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劳教制度不会再有回头路了。而根据该局网站信息,纳入该局2012年部门预算的单位共12个。他告诉笔者,目前公开的数据显示,中国关在劳教所的人员有6万人左右。
1月7日,新华社报道称,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当天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国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的一篇最新文章披露,仅仅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在2005年时,其局机关就设行政编制79名,事业编制12名。
不过,中国知名维权律师斯伟江对此表示疑虑。但之后始终处于停滞状态。
但无论是改革劳教制度抑或是停止使用这一制度,都不一定意味着今后中国不会再发生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枉法事件。停滞的主要原因在于存在严重分歧,即矫治决定权是归属法院,还是归属于公安部门?这一分歧一直未解决,导致了该法的难产。这和去年10月18日中国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在一个公开论坛上宣布的数字一致。然而当天,一些官方媒体在其官方微博上却发布了进一步的消息说,孟建柱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而自2010年至2012年三年间,该局部门预算收入和支出年均增长9.5%,至2012年已攀升至5.11亿元,其中4.66亿元来源于公共预算拨款。当时形成的草案显示,决定是否要进行违法行为矫治的主体将不再随意化;从草案所反映的精神来看,将不再由公安机关直接作出。
消息公布当天,他在新浪微博上写到:劳教制度是法外之地,改革会陷入换汤不换药的困境,废除才是正道。进入专题: 劳教制度 。
如果仅仅是改革,那我持谨慎的乐观,刚刚被解除劳教两个月的任建宇在电话中告诉笔者说。浦志强和一些研究中国劳教制度的专家认为,在这6万人中,大部分是戒毒人员和卖淫嫖娼人员,剩下不多的劳教人员才是上访者和任建宇这样因言获罪的人。
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加速这一制度走向灭亡,任建宇在电话中说。不过,任建宇并未放弃进一步抗争的打算。
但201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在浦志强看来,除了最近两年的巨大舆论压力,劳教制度必须废止的另外一个原因是这一制度早已经失去了其存在基础。亦有学者指出,从制度层面看,未来《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出台,将标志着劳教制度最终被废除。过去几年,浦志强和其他同行们一直在呼吁废除劳教制度。
但随后,这些官方媒体的微博就删除了该消息。中国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也并非只有一个劳教制度,浦志强说。
从立法初衷看,该法在矫治对象、执法机关、执法程序等方面与劳教制度相比有较大的差别。2005年《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在参与立法讨论时曾公开称,《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的目的是要取代劳动教养制度。
一些非官方媒体随即引用了这一说法。报道说:上述试点将为全国范围内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要把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落到实处,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在处理好民族关系方面有新开拓,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要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依宪执政的提出和落实具有里程碑意义。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将依宪执政作为新时期我们党执政的新思维,是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人民关切和愿望的积极回应,是对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的直面与担当。
要把依宪执政作为依法执政的关键环节和首要条件,切实做到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
要在处理好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方面有新开拓,通过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和管理各项事业。要在彻底解决宪法是不是能够良性违反问题上有新招数,在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找到平衡点。